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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種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整併
2015.12.21

 

  行政院在兼顧消費者保護前提之下,為因應電子商務產業發展,將規劃各種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整合,以建構更完善合理之消費環境。

 

  本會自103年10月29日參與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禮券定型化契約18種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整合研究」開始,除參加相關會議外,更邀集會員舉辦「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審視會議來討論。

 

  18種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其中「公路(市區)汽車客運業無記名票證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因行業屬性有較多之特別規定事項,尚難納入整合版本中,故主管機關交通部路政司研議將該事項併為「公路汽車客運業旅客運送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規範。

 

  歡迎各位會員提供具體意見與看法給本會,秘書處彙整後將於會議中提出!E-mail:nemos@cnra.org.tw

 

※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下載:http://www.cnra.org.tw/edm/20151216.docx

 

 

※18種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

 

名稱 主管機關 適用範圍
零售業等商品(服務)禮券 經濟部 零售業(食品、服飾品、家庭電器及設備、電腦資訊設備、運動用品、百貨公司、超市、便利商店、量販店、加油站等)、洗衣業、視聽歌唱業、一般浴室業、三溫暖業、理髮美髮業、K書中心、室內兒童遊樂園業等行業。
休閒農場商品兌換券 農業委員會  
森林遊樂區商品服務券 農業委員會  
娛樂漁業禮券 農業委員會 娛樂漁業係指娛樂漁業管理辦法第二條所定:「提供漁船,供以娛樂為目的者,在水上採捕水產動植物或觀光之漁業,前項所稱觀光,係指乘客搭漁船觀賞漁撈作業或海洋生物及生態之休閒活動」。
瘦身美容業商品(服務)禮券 衛生福利部  
餐飲業等商品(服務)禮券 衛生福利部 餐飲、烘焙等行業。
體育場館業發行商品(服務)禮券 教育部體育署 所稱之體育場館業,指下列範圍之企業經營者:
(1)高爾夫球場業。
(2)競技及休閒體育場館業:依國民體育法規定,從事競技及休閒體育場館(包括各種練習場)之經營者。如撞球場、技擊館、體育館、拳擊館、排球場、沙灘排球場、健身中心、田徑場、足球場、滑雪場、滑草場、棒球場、網球場、手球場、羽球場、桌球館、射擊場、馬術場、溜冰場、壘球場、籃球場、游泳池、保齡球館、韻律(舞蹈)中心、賽車場、自由車場、曲棍球場、柔道館、跆拳道館、舉重館、滑冰館、空手道館、壁球場、合球場、高爾夫練習場、棒球打擊場、合氣道館、體育館、海水浴場、攀岩場、漆彈運動場等各種運動之場館經營業務。
電信商品(服務)禮券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觀光遊樂業商品(服務)禮券 交通部觀光局  
觀光旅館業商品(服務)禮券 交通部觀光局  
旅館業商品(服務)禮券 交通部觀光局  
民宿商品(服務)禮券 交通部觀光局  
路外停車場回數票禮券 交通部路政司  
電影片禮券 文化部  
圖書禮券 文化部  
按摩業服務禮券 衛生福利部  
菸酒商品禮券 財政部  
公路(市區)汽車客運業無記名票證 交通部路政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