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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服務法》修正案107年11月30日施行
2018.11.29

 立法院日前三讀通過《就業服務法》修正案,107年11月30日起僱主招募員工時,若月薪未滿4萬元又未公開或告知薪資範圍(禁止寫「薪資面議」),可處6萬到30萬元罰鍰。勞動部強調,若僱主標示薪資面議最後卻給薪低於4萬元,就構成違法,即便僱主宣稱「試用期」後才會調高到4萬元以上也不行。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就業服務組長陳世昌說,這次修法是為促進薪資資訊透明化,透過就業市場勞雇雙方資訊對稱,求職者就能在應徵前知道各職缺的薪資範圍,不會在面試後才發現薪資跟自己的期待有所落差,可以節省求職者的尋職時間成本。

 

 陳世昌表示,雇主也可以更有效率地篩選到合適的人才,降低招募作業的時間和人力成本。雇主及求職者如需參考各職務類別薪資行情,也可到勞動部「職類別薪資調查動態查詢系統」或「薪資行情及大專生就業導航查詢系統」查詢。

 

 至於廠商將職缺薪資填寫「2萬2000元至3萬9999元」是否能規避法令,陳世昌表示,目前與地方政府交換意見後的結果,由於薪資行情會按照不同行業、不同區域而有所區別,因此訂定一致性標準會有些困難,現階段傾向不另訂施行細則,不過還是會提供雇主薪資行情的參考資訊,成為評估依據。

 

《就業服務法》修正條文,請參考下列網址:

https://law.moj.gov.tw/News/news_detail.aspx?id=1443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