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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修正「應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與應辦理檢驗之食品業者、最低檢驗週期及其他相關事項」
2018.10.02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公告修正「應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與應辦理檢驗之食品業者、最低檢驗週期及其他相關事項」,自即日生效。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9月20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071302231

附件:「應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與應辦理檢驗之食品業者、最低檢驗週期及其他相關事項」修正總說明及修正對照表

 

主旨:修正「應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與應辦理檢驗之食品業者、最低檢驗週期及其他相關事項」,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七條第四項。

公告事項:修正「應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與應辦理檢驗之食品業者、最低檢驗週期及其他相關事項」。

 

相關附件網址:

https://www.fda.gov.tw/TC/newsContent.aspx?cid=3&id=24407(檔案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