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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經濟部商業司洽詢一例一休之業界意見
2016.08.05

 

  勞動部為確保勞工例假權益並兼顧特殊情況,函請各機關依說明事項提供意見,故經濟部商業司洽詢本會會員意見,再請於105年8月8日(一)中午前提供具體意見與看法給我們,謝謝!E-mail:nemos@cnra.org.tw

 

一、依據勞動部105年8月3日勞動條3字第1050131829號函辦理。

 

二、查勞動基準法第36條規定:「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係屬強制性規定,俾以適當地中斷勞工連續多日之工作。

 

三、為避免雇主濫用(誤用)相關釋函,使勞工連續工作多日造成過勞,勞動部前依立法院決議,於今年6月29日以勞動條3字第1050131443號令廢止75年內政部主管勞工事務時期關於例假彈性安排之函釋,並自今年8月1日起生效。

 

四、由於勞動基準法第36條並無「前後兩個例假日應間隔6日」之規定,為避免雇主濫用,勞動部擬研議訂定釋令加以補強,並針對特定工作需求給予特殊考量。

 

五、為確保勞工例假權益並兼顧特殊情況,惠請具體敘明「前後兩個例假日應間隔6日」之原則性規定下,實務上勞雇雙方仍有需為特殊性考量之情況及需要之彈性空間;如無困難或意見亦請依限回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