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性化學物質標示及物質安全資料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自96年12月17日訂定發布全文十八條,98年9月7日修正發布第三條及第九條。依102年12月11日修正公布之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七條,另為符合聯合國化學品全球分類及標示調和制度(Globally Harmonized System for Classification and Labelling of Chemicals,簡稱GHS),爰修正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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