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關「溫泉泡湯禮券」之查核法規依據及執行機關疑義。
經濟部函復如下:
經查現行法規無「溫泉業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是以,若其發行者為旅館業,則應適用「旅館業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發行者若為餐飲業,則應適用「餐飲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發行者若為浴室業,則應適用本部公告之「零售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範。
衛生福利部函復如下:
餐飲業者發售之溫泉泡湯禮券非屬於餐飲相關商品或服務,不適用「餐飲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經濟部公告之「零售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適用行業別中,包含一般浴室(三溫暖)。有關餐飲業者發售之溫泉泡湯禮券,因其使用目的與一般浴室(三溫暖)業者發行之禮券相同,應適用該定型化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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