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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參與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台北市電子電器販賣業者及回收處理業者相關法令」說明會
2014.03.21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2013年8月修正公告「物品或其包裝容器及其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範圍」,將修正認定現於市面上販售之電視機、洗衣機、電冰箱及冷暖氣機範圍,並從2014年3月1日起正式生效。

 

  從事應回收電子電器物品之四機(電視機、洗衣機、電冰箱及冷暖氣機,簡稱四機)販賣業者,應依前述公告規定向中央主管機關辦理申報、設置資源回收設施及張貼標誌等,並免費回收民眾的廢四機,以及將回收後之廢四機交付給取得合格登記證之回收、處理業或地方清潔隊,以做好相關管理及回收的工作。

 

應回收電子電器定義

 

網路平台業者作業規範

 

  本活動相關講義資料下載:http://www.cnca.org.tw/20140321.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