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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標準檢驗局預告修正「商品檢驗標示使用辦法第8條」
2016.02.01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於104年11月17日預告修正商品檢驗標示使用辦法第8條,新增第3項「以銷售為目的而於網際網路上刊登應施檢驗商品,供不特定多數人瀏覽並選購者,其刊登者應於網頁上揭示商品檢驗標識或證書號碼」;此處所述「刊登者」係指「網路賣家」,並非網路平台業者。其目前所遭遇之問題:

 

  1. 網路商品不符合檢驗規定比率偏高。
  2. 網路賣家不瞭解應施檢驗商品應符合檢驗規定。
  3. 消費者無法於網路選購商品時辨識商品檢驗標識。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建議可解決之手段:

 

  1. 修正商品檢驗法,要求網路賣家應標示商品檢驗標識或證書號碼,並要求網路平台業者應提供揭示商品檢驗標識或證書號碼欄位。
  2. 請平台業者於賣家將應施檢驗商品上架時,提供賣家勾選是否為應施檢驗商品之欄位,如為應施檢驗商品,則揭示商品檢驗標識或證書號碼之欄位為必填。
  3. 請平台業者於與會員之規約中明定,會員將應施檢驗商品上架時,應揭示商品檢驗標識或證書號碼。
  4. 修正商品標示使用辦法,宣示性規定網路賣家應於應施檢驗商品上架時揭示商品檢驗標識或證書號碼。

 

  前3項各平台業者已表示現階段無法配合,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擬以第4項手段來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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