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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預告「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草案
2015.09.18

 

  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草案下載:http://www.cpc.ey.gov.tw/cp.aspx?n=A31293C8A88E4788

 

  對預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7日內陳述意見。也歡迎各位會員提供具體意見與看法給本會,秘書處彙整後將回覆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E-mail:nemos@cnra.org.tw

 

※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草案總說明

 

  消費者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於一百零四年六月十七日修正公布,依修正條文第十九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前項但書合理例外情事,由行政院定之」。為研訂本法第十九條第二項授權法規命令,經參考歐盟指令「2011/83/EU」等外國立法例,並考量我國國情、實務易產生之爭議及各界研訂意見,就部分性質特殊之商品或服務,規定作為不適用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前段之合理例外情事,以平衡企業經營者和消費者間之權益,爰擬具「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草案,其要點如下:

 

一、規定本準則訂定依據。(草案第一條)

 

二、易於腐敗商品、依消費者要求所為之客製化給付或一經提供即為完成之線上服務等商品或服務,有退還後不易再出售或性質上不易返還等特性,爰規定為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但書所稱合理例外情事。(草案第二條)

 

三、通訊交易,經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七條第一項公告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者,其中有關解除契約之權利、義務規定,已施行多年,可視為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合理例外情事,爰規定適用該事項關於解除契約之規定。(草案第三條)

 

四、規定本準則施行日期。(草案第四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