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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來函詢問「消費者保護法通訊交易解除權例外情事適用準則草案」之意見
2015.07.30

 

  消費者保護法於6月17日修正公布,依修正條文第19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前項但書合理例外情事,由行政院定之」。

 

  為研訂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2項授權法規命令,經參考歐盟指令「2011/83/EU」等外國法例,並考量我國國情、實務易產生之爭議及各界研訂意見,就部分性質特殊之商品或服務,規定作為不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前段之合理例外情事,以平衡企業經營者和消費者間之權益,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擬訂「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草案。

 

  初期先以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97年研擬之草案為藍本,廣徵意見。經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多次召開跨部會草案研訂會議,並邀請專家學者與產業公協會代表與會研商,於7月30日會議提出: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但書所稱合理例外情事,指商品或服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 易於腐敗、保存期限較短或解約時即將逾期。
  2. 依消費者要求所為之客製化給付。
  3. 報紙、期刊或雜誌。
  4. 經消費者啟封之影音商品或電腦軟體。
  5. 非以有形媒介提供之數位內容、應用程式或一經提供即為完成之線上服務,經消費者事先同意始提供,且消費者知悉將因此喪失解除權。
  6. 已拆封之個人衛生用品。

 

  歡迎各位會員提供具體意見與看法給本會,秘書處彙整後將回覆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