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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參與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食品或餐飲服務等通訊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部分規定修正草案審查會」
2015.09.14

 

  草案下載:http://www.cnra.org.tw/edm/20151007.doc

 

  歡迎各位會員提供具體意見與看法給本會,秘書處彙整後將於會議中提出!E-mail:nemos@cnra.org.tw

 

※食品或餐飲服務等通訊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部分規定修正草案總說明

 

  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衛生福利部於一百零三年九月五日發布「食品或餐飲服務等郵購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並自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施行。惟依一百零四年六月十七日華總一義字第一○四○○○七○六九一號總統令公布之消費者保護法修正條文,「郵購買賣」用詞已修正為「通訊交易」,且該類型交易之具體規範內容亦有修正,爰擬具「食品或餐飲服務等通訊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部分規定修正草案,其要點如下:

 

一、修正「郵購買賣」之名詞為「通訊交易」。(草案名稱)

 

二、因商品或服務之性質特殊,消費者依規定行使解除權對企業經營者顯失公平者,得排除適用,並明定契約解除後之法律效果。(草案應記載事項第七點)

 

三、消費者行使解除權時,企業經營者應於收到解約通知後,依規定辦理價金返還手續。(草案應記載事項第八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