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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參與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第三方支付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修正草案)」審查會
2015.08.24

 

  經濟部依行政院專案會議決議及「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七條授權於一○三年一月十三日公告「第三方支付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惟因「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之頒行,該條例基於風險監理的重要性及顯著性原則考量,將儲值及非基於實質交易之資金移轉等業務,納入電子支付機構業務,既有單純的網路上小額交易的代理收付款項總額未逾一定金額者,則排除適用,故第三方支付服務管理範疇宜限縮另定。為避免社會大眾混淆誤認,乃將本事項名稱修正為「網路代理收付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並參考電子支付機構業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增訂紛爭解決機制為應記載事項。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為避免社會大眾混淆,修正本事項之適用對象範圍為「網路代理收付」業者及「網路代理收付業者」之定義。(修正前言、應記載事項第一點、第三點、第四點、第五點、第六點、第七點、第八點、第九點、第十點、第十一點、第十三點、第十四點、第十六點,不應記載事項第二點、第四點、第六點)

 

二、明定交易紛爭解決機制為應記載事項。(增訂應記載事項第十五點)

 

三、修正契約條款變更有利於消費者時,不以公告及通知為必要。(修正應記載事項第十六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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