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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提出產業發展建議請政府主管機關協助
2015.07.31

 

  財政部關務署於104年2月4日來拜訪本會,本會藉此提出五大建議事項,經行政院蔡玉玲政務委員召開多次電子商務產業發展指導小組會議討論,經濟部協助彙整各部會辦理之情形報告。

 

※本會五大建議事項

 

一、目前中國大陸天貓國際公司於香港設立網購平台,如臺灣館、日本館等,因係海外網站,使得中國大陸網民可連結購買海外商品。惟臺灣至香港空運成本過高,希望未來海運快遞專區成立後,成本可降低、物流更便捷。另請政府單位協助解決商品(如化妝品、農產品等)進口中國大陸後面臨商檢與質檢問題。

 

二、在臺灣依各主管機關規定,進口具輸入規定之貨物,於特定條件下得免辦輸入許可證通關(如屬自用且貨物完稅價格1,000美金以下者)。惟中國大陸方面無此規定,基於同為銷售商品予消費者,政府是否可基於對等原則,請中國大陸參考臺灣作法,藉以改善質檢狀況。

 

三、依中國大陸海關總署2014年第56號文(關於跨境貿易電子商務監管事宜公告)相關內容,電商產品可先出口後在以按月彙報方式向大陸海關申報,對照兩岸出口報單須傳予海關訊息,臺灣申報項目較多。未來如成立電子商務平台,請簡化報單須申報項目。

 

四、目前快遞貨物有單件70公斤以下及須為不具輸出入規定等限制,如不符規定者,消費者即須以正式報單向海關辦理通關。惟中國大陸並無快遞貨物重量限制,且基於報關業務有其專業性,消費者不易自行辦理,請檢討相關規定。

 

五、本國電子商務產品銷往國外,以簡易報單申報出口,因品質不符或買家退貨,在通關上造成不便,無法核銷原出口報單,請海關協助解決。

 

※衛生福利部參採及研處情形

 

一、按陸方現行管理制度,進口化粧品須送交「中國大陸國家品質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進出口食品安全局」進行行政許可或備案審批;取得上市許可之化粧品輸進大陸時,尚須通過「中國大陸國家品質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之邊境檢驗,始得進口販售,常增加化粧品上市販賣時程。兩岸已完成簽署「海峽兩岸醫藥衛生合作協議」,將持續透過該協議推動兩岸化粧品檢驗相互合作機制,以期縮減品化粧品上市時程。

 

二、兩岸就化粧品檢驗進行交流,並鼓勵兩岸檢驗機構之間的合作,再進一步商談兩岸化粧品檢驗相互採認之可行性。

 

※農委會參採及研處情形

 

一、有關證明文件查核:雙方自99年起已透過「海峽兩岸農產品檢疫檢驗合作協議」聯繫機制落實執行,查詢時程約3-5天。

 

二、有關考察確認:

 

  1. 農產品輸銷大陸,依陸方檢疫規定辦理。另農產品輸入則依我國動植物檢疫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不因電子商務而變更檢疫條件。
  2. 農委會落實海峽兩岸農產品檢疫檢驗合作協議,爭取水果輸陸便捷通關措施,農糧署及防檢局於103年舉辦之「海峽兩岸農產品檢疫檢驗合作協議」第9及第10次工作會商中,提案爭取臺灣水果輸銷大陸快速便捷通關,初期以芒果、鳳梨及釋迦三項果品先行試辦。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參採及研處情形

 

一、有關協助解決網購之ㄧ般商品出口中國大陸後面臨商檢與質檢問題一節:

 

  1. 在「海峽兩岸標準計量檢驗認證合作協議」架構下,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已建置資訊整合平臺,以協助業者瞭解中國大陸法規、提供檢驗指南;並辦理各項座談會/研討會,且接受業者諮詢,協助個案廠商解決產品輸銷中國大陸面臨之標準檢驗等問題。
  2. 未來將透過「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架構(俟該協議於國內通過),推動筆記型電腦(含平板)、桌上型電腦主機及LCD數位電視機商品之在地檢測合作,以使我國廠商產品輸銷中國大陸更加便捷。

 

二、有關因我國現訂有在特定條件下(如屬自用且貨物完稅價格在1,000美元以下者)得免辦輸入許可證通關之相關規定,基於對等原則,請中國大陸參考我國作法,藉以改善質檢狀況一節:

 

  1. 經查中國大陸「出入境快件檢驗檢疫管理辦法」第18條及第19條規定,對出入境之樣品、禮品、非銷售展品和私人自用物品(即C類快件),免予檢驗。
  2. 又查針對上開准予免驗之貨物,並未定有其他限制規範,如我國商品免驗辦法規定民眾於輸入特定數量內或報單金額在1,000美元以下之非銷售自用品、商業樣品、展覽品或研發測試用物品得准予免驗。
  3. 綜上,我國業者倘以快遞方式出口樣品、禮品、非銷售展品和私人自用物品至中國大陸者,依規定得由收貨人或發貨人申請免予檢驗。

 

※財政部關務署參採及研處情形

 

一、本部關務署將參考中國大陸發布之第56號及57號公告之作法,可先出口後再以按月彙報方式及簡化報單須申報項目等措施,納入可行性評估。

 

二、有關目前快遞貨物有單件70公斤以下限制乙節,本案係依據我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第6條第1項第二款規定每件(袋)毛重七十公斤以下之貨物,為快遞貨物應符合之條件。我國快遞貨物查緝主要依賴X光儀器,且每袋貨物須通關X光儀器檢查,考量輸送帶承載重量、X光儀器入口容積、貨物量大小、判讀螢幕影像時間短及目前快遞貨物專區設施為人工搬運,基於人道考量(人體體能、搬運安全)等因素,爰建議宜維持目前每袋70公斤限制,不適宜調整,惟業者如有需求及相關配套措施完善下,可納入考量調整。有關須為不具輸出入規定等限制乙節,依據空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第12條第1款規定涉及輸出入規定,不得以簡易申報單辦理通關,須以一般進出口報單申報,本案為主管機關基於貨物控管需求所規定之輸出入規定,海關為配合執行單位。另進出口申報方式,大部分貨主基於專業性及時效性考量,都透過快遞業者之報關行向海關傳輸申報,惟消費者亦可選擇自行申報。

 

三、本國電子商務產品銷往國外,以簡易報單申報出口,因品質不符或買家退貨,在通關上造成不便乙節,本案如貨物完稅價格在新臺幣3,000元以下,不會產生關稅問題,惟超過新臺幣3,000元以上屬低價應稅貨物,以目前法規規定無法核銷原出口簡易報單,業者建議比照中國大陸56號公告作法建置平台辦理,財政部關務署納入研議。

 

四、本案(一)有關業者建議指定關區專責承辦網購貨物通關乙節,由於網購貨物之進出口通關,大部分以快遞貨物方式辦理,查現行對於空運快遞貨物係於台北關辦理通關、海運快遞貨物於基隆關辦理,故目前通關方式已符合業者需求。(二)(三)項業者建議事項,涉及是否參考中國大陸發布之第56號及57號公告之作法,即規範電子商務企業或個人、支付企業、海關監管場所經營人、物流企業等,對電子商務交易、支付、倉儲和物流等資訊須通過電子商務通關服務平台,適時傳送至電子商務通關管理平台,使稽徵單位能掌握交易細節等資料,促進通關便捷化。為期週全及基於成本效益之考量,將由關務署進行可行性之評估,包括法規研擬、業者配合意願、實施效益、資訊系統建置成本等;請公協會及相關業者提供中國大陸對於該等公告之詳細通關申報作業,及廠商交易訂單、價金支付資訊與海關報單等相互勾稽之鍵值,作為我國規劃建置電子商務商品進出口管理資訊平台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