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將參與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草案」第3次研商會議,草案條文第二條:通訊交易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企業經營者告知消費者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將排除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本文規定解除權之適用者,屬該項但書所定合理例外情事:
一、易於腐敗、保存期限較短或解約時即將逾期。
二、依消費者要求所為之客製化給付。
三、報紙、期刊或雜誌。
四、經消費者拆封之影音商品或電腦軟體。
五、非以有形媒介提供之數位內容或一經提供即為完成之線上服務,經消費者事先同意始提供。
六、已拆封之個人衛生用品。
歡迎各位會員提供具體意見與看法給本會,彙整後將於會議中提出!E-mail:nemos@cnra.org.tw |